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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总结!2017建筑行业大事记

时间:2017-12-2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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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已经接近尾声了。

过去的一年,是建筑行业持续深化改革的重要一年,各种重大行业政策、事故安全接踵而来,令我们措手不及。“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过去的事情不仅主宰着过去,也影响着未来。总结2017年发生的事情可以让我们更好地预知2018年的动态,为此小编整理了2017年发生在建筑业的重大事项,这些事情发生在2017,但是也必将对2018年产生重大影响。现在让我们一起乘坐时光机,去看看这一年到底发生了哪些事情。


二、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公布


新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其中,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四、人社部发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目录之外一律不认可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人社部2017年9月15日最新发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140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接下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将 实行清单式管理:


1、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2、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3、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4、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

六、“取消”建设项目环评单位资质管理,取消竣工环保验收,简化审批流程


国务院日前签署第68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减轻企业负担,明确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就是说10月1日起,全国所有企业环评相关的申请、审核、报表等等费用全都免了!


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删去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规定;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程序,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

八、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或将被率先取消


7月17日,发改委发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中未再提及“工程咨询企业需取得相应资格”的要求,或将率先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发改委还明确,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照。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十、工程质量保证金7月1日起预留比例由5%降至3%


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今年已出台4批政策减税降费7180亿元(人民币.下同)的基础上,自7月1日起推出的新降费措施,其中,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十二、“以审计结果为竣工结算依据”被全国人大取消!

2017年6月5日,法工委复函《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该复函提出,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早前2013年的时候,中建协联合26家地方建筑业协会和有关行业建设协会两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并建议予以撤销。

2015年5月中建协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申请,进一步说明这一地方性法规给施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引起了法工委的高度重视。

十四、年底实现社保数据全国共享

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下发《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通知明确在2017年7月底前,全国政务信息共享网站将正式开通上线,实现政府部门间跨地区、跨层级的信用/招投标/社保等数据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应用。

若全国社保联网,将导致很多挂证人员不再能够挂证,同时一证多项目挂的情况也将越来越难,挂证或将成为历史。

此外,企业/个人的信用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处失信,处处限制”将不再是一句空话,由多部委(门)构建的信用联合惩戒体系会发挥巨大的威力!

十六、中标公告必须公示中标方的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为适应电子化招标投标发展趋势,规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发布行为,2017年7月27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质量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还应当载明综合评估分(价)和各分项评估分(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十八、一句话说重点


1、87号文连击全方位、无死角规范PPP项目;

2、自5月1日起建筑业取消“属地纳税”;

3、2018年1月1日起未实名认证不得参与招投标的项目经理认定;

4、国务院将对失信企业取消资质及吊销个人执业资格;

5、2017年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启动;

6、2017推进装配式建筑并出台《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

7、新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5月施行;

8、2017年先参保再开工否则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9、《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新标准于3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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